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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04-13 09:52:28 来源:王春刚
被撤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0年5月,委托人江苏省宿迁市江南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气体公司”)因其工厂拆迁纠纷,无法与拆迁人等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张志同、王春刚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拆迁专项法律事务服务。
拆迁纠纷基本案情:委托人为浙商企业,2002年经贵宿迁市招商引资入住宿城开发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投入数百万元建设厂房、生产线,依法办理了企业生产经营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等证照,属于依法设立的特种气体生产经营企业。因气体处于高压状态,易燃易爆,对生产条件要求极高,历经20多个月,才办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批文,其间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
2008年,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函称已将该公司纳入拆迁范围,并限令在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因“拆迁人”缺乏合法有效的拆迁手续,且拆迁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拆迁工作迟迟未能落实。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及调查取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代理人首先通过指导委托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2009年2月26日,宿迁市规划局为宿迁市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南园小镇”用地项目核发“地字第3213002009100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张志同、王春刚律师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案情,通过对颁发该《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宿迁市规划局在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法审查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等法定文件,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申请人宿迁市江南气体制造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包括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代理委托人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0年12月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的复议代理意见,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意味着建设单位的用地项目不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拆迁许可证》,故其所进行的拆迁是违法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导致该项目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亦属违法,因此其已经进行的项目建设应该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受到查处。
本次行政复议案的获胜,对委托人的依法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律师积极努力和认真尽责的精神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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